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鉴定人等,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情形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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