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申请人可以对是否继续开展仲裁活动进行选择和处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可以发生在申请人申请仲裁后到裁决作出前的任意阶段。(2)书面申请。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明确是申请人自愿撤回。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撤诉。具体情况下,包括双方自愿和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撤诉需要由申请人提出,经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后,可以作出撤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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