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当取得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通常需要先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再进行处置。
2. 应当通知抵押人。在处分抵押房地产之前,抵押权人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告知其处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3. 应当依法进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4.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进行。
5. 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在处分抵押房地产时,通常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这些过程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处分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债权。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如有剩余,可以退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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